青岛市公安局自3月1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以“房屋出租人主动登记承租人信息”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
据了解,当前出租房屋存在房东只租不管、租住人员流动频繁且成分复杂、群租房消防隐患突出等问题,已成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栖身的重要落脚点。为确保出租房屋和出租行为的安全,房屋出租后,请您携带房屋所有权相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身份证明,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登记,登记时公安机关将对承租人的身份予以核实,确保房屋出租的安全。同时,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主登记承租人信息,可以选择以下办理方式:一是网上预约。市内四区出租房主将房屋出租后,可登录青岛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大厅,点击业务申办,进入户政业务的出租房屋登记预约项目,填写《出租房屋登记网上预约表》。您所提交的申报表,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将给予回复办理;二是电话预约。出租房主可通过拨打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联系电话,联系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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