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小产权房的制度根源及治理方略(2)

2012年02月27日 17:04
来源:《理论前沿》

二、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

  (一)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

  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现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和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北京、深圳是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分别达到10.4%、10.0%。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份上涨了20.4%。虽然年后稍有回落,但据预测,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均价仍上涨了11.74%。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二)土地制度安排留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其第10条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特别指出:“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这就意味着在这四种情况下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所谓的“违法”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

  (三)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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