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小产权房的制度根源及治理方略(4)

2012年02月27日 17:04
来源:《理论前沿》

 1.小产权房在很多城市大量存在,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是存在一定的供求市场的。因此,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那些合理合规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或者政府通过收购等方式将这些小产权房转变为经济适用房或回迁房。为了防止不纳入规划建设房屋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对于正在建设和新建的小产权房则要抓紧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当中,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制止。不能因噎废食。

  2.现在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都是全国一刀切的行政命令,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这种小产权房,如果能够形成市场交易和合理价格就应该努力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单纯运用行政手段甚至进行大面积的拆毁。这样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把好事变成坏事。

  其一,只要政府能够有效地遏制城市房地产价格特别是住房价格不合理的上涨,推出大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何以会有大量城镇居民到农村去买房?

  其二,只要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确保城乡建设规划落实不走样,又何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又何必担忧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

  其三,只要集体建设用地能够有序合法地进入市场,只要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能够在经济上合理地实现(流转价格公平合理),只要农民的宅基地能够实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农民又何需自行在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建造商品住宅?

  其四,如果政府给予农业有力的保护,对种粮农民给予合理优厚的补偿,保证用于农业的土地收益不亚于非农业用地,农用地非法违规转变成非农业用地的现象自然会减少。

  短期的经济手段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的确会导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缩减,中央在多次利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利用财政政策,通过加紧改革现行税收体制中央、地方分成不合理的问题来缓解地方财政过度依赖于土地收入的问题。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公布的实地调研数据:在东部一些县市,除了难以准确统计的土地收费,土地直接税收及由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就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出让金净收入又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 60%以上。现阶段随着地方上医疗、住房、社保等各项公共产品提供力度加大和地方经济增长,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体制上的分配格局应当尽快加以合理的调整。如果能够有效压制住土地财政日益泛滥的势头,再加强对开发商的规范和监管,商品房的价格就会趋于合理的空间。其次,在我国税收收入逐年稳步递增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尤其应当主导建设更多的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和限价房。如果政府能够提供足够数量、价格合理、区位适宜的此类公益性住房,并且形成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那么小产权房就不会具有如此的规模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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