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划定民间融资三条底线 利率不得超同类基准4倍

2012年03月23日 09:56
来源:生活日报
    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要求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定出了民间融资交易的三条“底线”。为打击民间融资中的违法行为,“意见”要求,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同时对民间资本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和风险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由于“意见”有利于民间融资的发展,被我省业内人士认为是近些年来山东民间资本市场的重大“利好”消息。

    民资可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参与省内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省要求,民间融资要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在“意见”中,最引起关注的规定之一,是我省明确了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要求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除引导进入实体经济,“意见”还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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