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划定民间融资三条底线 利率不得超同类基准4倍(2)

2012年03月23日 09:56
来源:生活日报

    我省划定民间融资三条“底线” 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对于民间融资和民间投资,监管的作用至关重要。对此我省要求,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并定出了民间融资交易的三条“底线”。

    其中包括,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为规范交易,我省提倡和鼓励在民间融资交易中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为打击民间融资中的违法行为,“意见”要求,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融资监管明确“属地管理”原则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

    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是该领域发展的难题之一,对此“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同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

    同时,我省将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东营市、临沂市等民间融资活跃地点成为试点。并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

    □业内声音 为民间融资吹来春风

    “意见”的出台,被我省民资领域人士看成是一个大“利好”。

    “以前对于民间资本市场的管理多是以规范和整治为主,而这次的文件是以发展民间资本市场为主导,等于给民间资本市场吹来一股‘春风’。”我省最大的专业民资服务机构肯雅隆相关负责人认为。

    民资市场人士认为,对于民资进入领域的扩展等规定,是对中央的有关要求的落实和体现,有利于民间融资的正规化和扩展市场,对于整个民资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好的引导作用。

    对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小微型企业,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小微型企业难以从银行贷到钱,又不能从股票等市场融资,只能寄希望于民间融资。

    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要发挥“意见”对于民资市场的作用,还需要相关的配套细则出台。

    例如对于允许民资进入教育等领域,还需要明确能为民间资本开多大的门,民间资本能进入有多深?只有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真正发挥民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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