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在胶南购房的消费者拨打早报置业维权电话88762259反映,去年这两个项目在销售时,开发商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口头承诺,如果以后房子降价全额补差价,但购房合同中并未写入这些条款。现在,上述楼盘推出的所谓“特价房”比当初每平米降了2000多元,另一个降了1000多元/平方米,而开发商却不兑现当初的承诺,仅仅给业主补偿1万元的购房基金,可以在以后购买车库时使用。购房者们表示,他们不会再购买言而无信开发商的楼盘。
■记者调查 开发商反悔口头承诺
本报记者与以上楼盘开发商销售部取得联系,该公司人员表示房价确实比以前下降,但不承认当初有降价全额补差价的说法。
那么,没有写入购房合同的、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口头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属于《合同法》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合同以要约、承诺为订立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口头承诺是承诺的一种形式,由于可变因素多容易引发纠纷,法律上不支持口头承诺,而提倡书面形式。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认为:双方都认可的口头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使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可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证,录音可以作为物证。一般来说,只有这样有真凭实据的口头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报将对此事件继续予以关注,购房者可通过早报置业维权电话88762259与我们联系。
■专家提醒 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
购房者在洽购房屋时开发商往往做出许多口头承诺。购房者不应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书面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这些承诺,购房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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