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问 退出机制如何完善
公租房产权属于政府,将来退出就会成为一个难题。目前各地也没有更妥善的方法解决退出难,《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相对于廉租房而言,公租房覆盖人群范围广,而且保障对象的收入弹性比较大,如果收入涨了,不符合保障条件,应该退出。随着公租房越来越多地建成交付,退出难的问题会越来越明显。
如何妥善地让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公租房,是各地普遍面临的难题。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引,执行起来也缺乏底气。这次《办法》对公租房的退出机制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助于改善这一情况。
《办法》明确了3种应当退出或接受惩罚的情形。
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这样的退出条件,既有一定的震慑力,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执行起来相对应该容易一些。
总的来说,《办法》的出台使公租房的相关政策更加完备,现在的关键就是要将政策执行到位,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发挥公租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