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方式风险很大
早在2010年国家住建部就下发了文件,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住建部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金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就这件事来讲,如果购房者轻信了这些承诺与开发商签订了所谓的“借款协议”,未来可能要面临一定的风险:
首先,开发商没能取得预售许可证,到底是因为房子的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具体原因我们并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楼盘没有满足销售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你买到了现在相中房子,也不可能取得房产证,也就是说其实你并没能从法律上真正买到这套房子。其次,开发商是以“借款”的名义收取了购房者总房款的30%,如果开发商在开盘时“坐地起价”,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即使开发商将购房者预付的30%如数退还,消费者在等待期间因为资金被“套牢”很可能错失更好的买房机会,这个损失开发商不会承担。最后,如果开发商没有完成项目建设,就是我们常说的“烂尾”了,购房者现在交的30%房款就成了一张“十几万或者几十万的欠条”,虽然在法律上,购房者可以以债务的形式进行追讨,但这只能归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起来也十分麻烦。
“购买‘便宜房’要三思而行,特别是证件不全的“便宜房”,千万不能被开发商抛出的‘低价’给忽悠了,贪小便宜就容易吃大亏。已经缴纳‘权益金’的购房者可要求开放商退回‘权益金’。若开发商不退,应保留好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刘律师提醒说。
据刘律师介绍,商品房预售几乎成为当今开发商卖房的普遍形式,原因很简单:开发商如果不通过预售的方式盘活资金的话,几乎无法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运营。
“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许可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保障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良好秩序。但是,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开发商应无条件地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进行相应赔偿。”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要有其他的几个证件。如果没有其他的‘四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根本办不出来。”刘律师最后说。
房产部门:
预售必须有预售许可证
记者电话采访了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批处的工作人员。据李姓工作人员介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在市场处,他们负责最后一步的审批。他介绍说,“商品房销售必须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商品房的销售是违反政策规定的。他认为,不管是买还是卖,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都是违规的。如果市民购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风险是肯定存在的。收取权益金、擅自发售VIP卡,办理会员卡等形式都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那么进行房屋意向登记呢?”该工作人员回答,“没有‘预售许可证’这样做也是违规的。”同时他还表示,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市民可以举报。若情况属实,相关职能部门会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