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协议离婚的刘先生和张女士“离婚不离家”,后来因房产拆迁刘先生获686万拆迁款,刘先生将686万余元打到了前妻账户上,转账4天后刘先生再要钱就被张女士拒绝。昨天该案在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开庭审理,男方称前妻仅是代为保管,而女方称男方有家暴行为,这笔巨款是为补偿。
据刘先生起诉称,他与张女士离婚后,考虑到儿子的抚养和住房问题,双方“离婚未离家”,还在一起居住。2012年9月,因自己的一套房产拆迁,村委会补偿了他686万余元,刘先生为防止其他家庭成员对该笔拆迁款起争执,就协商将款转至前妻账户。转账4天后,刘先生向前妻索要被拒。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笔巨款的性质,刘先生的代理律师称,这笔巨款是让张女士临时保管。而被告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说,“正常人之间的借款都要打借条,而原告把这686万余元让别人保管竟没有什么协议,这不是保管,不符合常理。”被告代理律师说,因为刘先生以前有家暴行为,常殴打张女士,他为补偿才把686万拆迁款打给了前妻。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一份声明,声明称张女士将涉案拆迁的房子赠与刘先生,“这说明这一笔拆迁款应属于原告。”被告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说,之所以当时写这份声明,是为多获得拆迁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赠与。
此外,刘先生还称离婚后他没有离家,双方一直很信任。但前妻张女士的代理律师称双方离婚后就没有什么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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