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拆迁不立案” 这真会是中国特色吗

2013年04月07日 14:40
因自己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起诉,但诉讼请求要么被驳回,要么根本不被立案受理,而且法院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去找法官说理,迎接他的是一连串的雷人话语。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说,是市委领导不让立案,“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这种情况,是咱们中国特色”。
 
区区一句“中国特色”,表明自己不过是随大流,法院将责任是推开了。然而,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些都表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承认公民不服拆迁有诉讼的权利,而法院必须对拆迁案件立案,“拆迁不立案”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至少是为法律所否定。
 
但是,我们又不能认为这位副庭长所说的话是假话,拆迁不立案,不仅仅是在郑州,在全国许多地方,也是一定的“潜规则”。土地财政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特色,他们对于土地收入的渴求甚高,有的甚至是一半和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依赖于土地,个别地方政府依靠拆迁来增加土地财政收入,当然不愿意与当事人对簿公堂。于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院就不对征地拆迁案件进行受理,让当事人求告无门,最终无奈接受政府提出的条件。换言之,“拆迁不立案”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一些地方违反法律的特色。
 
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讲,“拆迁不立案”也不是法院所立的“潜规则”,不是他们自己想要创立的“地方特色”,而是不得不配合地方干预而立下的规矩。个别地方为了自身的政绩和财政收入,指令地方法院不得对征地拆迁立案,而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的支配之下,“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一些地方法院就不得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拆迁案件不立案。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代法”的做法。
 
这种“以权代法”的做法与我国治国方略、与宪法的规定格格不入,更不是“中国特色”。党的“十五大”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排斥以权干涉法律、权大于法。而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表明,地方领导无权对法院审理案件指手画脚,更无权命令法院不得受理征地拆迁案件,“以权代法”不是中国特色而是地方特色。
 
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还要坚守网底不破……这些人如果陷入生存的窘境,很容易冲击社会的道德和心理底线”。对于司法机关,同样也要编织一张法治的安全网,让所有法律规定的案件都能获得司法救济,不让一个案件漏于网下,否则就可能对社会、法治的堤坝造成难以想象的冲击。因为,哪怕是一个案件漏网,人们也会对法治失去信心,进而可能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自力救济,最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求上级纪委和司法机关加大查处“以权代法”的现象,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二是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让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由国家拨付,从而能摆脱地方的借机干预,让法院和法官在非法干涉面前能挺起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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