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买房但未过户,如今新“国五条”出台,谁来交“20%”个税引发买卖双方的纠纷。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本市首起新“国五条”20%个人所得税纠纷案。”
买房6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赶上新“国五条”实施。因为房屋并非卖家的唯一住房,按照新“国五条”过户要多缴纳20%共计八九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卖房人不同意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买房人曾某将卖房人李某起诉。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受理了本市首起新“国五条”20%个人所得税纠纷案。
买房人曾某称,2007年9月19日,其与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某将其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羊耳峪西里的房屋出卖给曾某。曾某按照约定如期向李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2.6万元,但由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需要办理房产证满五年后才能过户,所以买卖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7月,该房屋取得房产证满五年,满足了过户条件,但由于此时房价上涨,李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协助曾某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新“国五条”出台后,曾某再次同李某交涉房屋过户事宜,要求李某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还是拖着未办。3月30日,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要求出卖非唯一住房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计算这笔费用多达八九万元。
曾某认为,新“国五条”规定,20%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承担。此外,由于卖方李某一直不配合过户,导致其购买的房屋赶上要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鉴于上述两点,曾某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于“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导致增加的20%个人所得税由李某缴纳。
房山法院受理此案后,卖房人李某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称,其同意协助曾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不同意支付“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后需要缴纳的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李某认为没有在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之前办理过户双方都有责任,所以其不同意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更不同意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据悉,此案为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之后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20%个人所得税应该由买方承担还是卖方承担的案件,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此类案件将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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