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开发商除有特殊情况,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否则将不得随意挪用购房人的购房款。
购房款有专门账户监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为,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
申请监管资金有额度限制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监管。
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监管节点分别提供。
监管机构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拨付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开发商如果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等情形,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监管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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