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适房可上市交易遭疑:让套利方式合法化

2013年08月21日 16: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历经14年后,对关注已久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杭州终于给了明确的说法。
杭州市政府日前正式公布了《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宣布从9月12日起,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上市交易或者回购。
增值收益55%归政府
《意见》明确,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处置该住房。但同时规定,增值收益的55%,归政府所有。
《意见》规定,在2004年9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
2004年9月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时须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初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据介绍,将2004年9月1日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是基于杭州经济适用房的历史沿革。据了解,杭州从正式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至今14年,其间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调整,经历了从微利普通住房、微利商品房、政策性商品房,到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的过程。“正是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在不断调整,所以在制定政策中对利益进行了政策修正,体现了尊重历史沿革、兼顾相对公平的思路。”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人说。
除上市交易,《意见》明确,未满5年的经适房流转,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意见》还规定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但是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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