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处公租房到期 重审资格不合条件者将退出

2013年08月23日 17:16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三年前,青岛市首处公租房项目—— 河马石公租房迎来了1000多个家庭,每个家庭签订了3年租赁合同。转眼,租期将至,这些家庭是否继续享受公租房?8月22日,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徐志勇总工程师表示,目前正在组织对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已配租家庭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剩余房源将统一配租。

首处公租房租期将至  

2010年8月1日起,1000多个家庭陆续入住山东首个大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河马石公租房小区,保障对象为市区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居民家庭。公共租赁房租金每平方米11元,按周边租价70% 的标准确定。小区的物业费每平方米0.45元,在青岛属较低水平,暖气费和普通商品房执行统一标准。

首批入住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3年,现在已经快到期了。这些家庭是否继续享受公租房?应该如何处理?之前,市住房保障中心曾表示,三年期满后会重新评估和调整申请标准。超出条件的租户将采取终止合同、上浮租金等形式促其退出。房屋的维修管理、资格年审由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

8月22日,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徐志勇总工程师表示,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申请家庭入住将满三年,目前正在组织对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符合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已配租家庭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过梳理后的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将先对原入围轮候申请家庭进行配租,剩余房源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进行配租。

经适房业主继承财产需退出  

申购了经适房还能继承房产吗?限价商品房5年后可以继承或赠与别人吗?对于保障房继承方面的问题,徐总工程师介绍说,依据目前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 ,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另外,据徐总工程师介绍,目前,市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与实际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的缺口,为了确保申购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能尽早购买到住房,“我们在制定轮候计分规则时规定,自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之日起每满一年未配售的加2分,同时为防止部分申购家庭为获取高分放弃选房,又规定了加分的最高限额为10分。”

没法贷款,相关部门将帮忙协调  

近年来,青岛的保障房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圆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有良居的梦想,但是,部分申购者拿到准购资格后因为年龄、收入等原因,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丧失了购买保障房的机会。青岛能否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徐总工程师介绍说,“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的付款方式和贷款条件同商品住房的付款方式和贷款条件相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任选。经济适用住房房款的交款时间与方式,可与开发单位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协调各开发建设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银行,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贷款服务。”

另外,洛阳路4号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办理方面,据介绍,洛阳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正在办理预登记手续,该手续办妥后即可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积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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