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办理有了规范性文件,根据山东省日前出台的《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车辆、保险等信息。想要申请低保需先晒家底。
根据要求,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执行力,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另外,村(社区)等低保经办单位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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