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不能阻却过户

2013年11月11日 09:59
来源:今晚经济周报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个人产权房屋以9万元价格卖予乙方。协议签订15日内乙方交付全部房款,甲方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甲方虽交付了房屋,却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至今甲方仍未履行协助房屋过户义务。买房人甲非常苦恼,前些天再一次找出卖方乙协商,否则要去法院起诉,哪知乙根本不怕反而振振有词称这事早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管不着。无奈下,买房人甲求助本报“房产专家法律热线”。
 
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王京涛律师分析指出,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房人,买房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房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3、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买方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出卖方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
 
在类似协助办理过户的房产案件中,即使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那么根据诉讼时效起算及诉讼时效中断理论,也不会影响到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适用诉讼时效,一方面出卖人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因其没有达到房屋过户的条件,从而还未起算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如果出卖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因房屋产权证书不能办理,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出卖人应当返还房款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其援引诉讼时效是以承担严格法律责任为代价的。
 
2、房屋价值巨大,买房人倾其积蓄购得,办证逾期时其会多次向出卖人提出协助办证要求,可以引起时效多次中断。
 
3、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如果买房人已实际交付购房款,并且买房人一直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居祝表明其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应当可以构成向出卖人主张继续履行卖方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表示,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王律师认为,出卖方寄托于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不明智的,也有悖于诚信原则,而应依积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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