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购买商品房房屋交付时,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较大,希望刊发相关法律知识及解决办法。”
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王京涛律师分析指出:对涉争商品房的实际交付面积是依据房屋的实测面积计算的。通常说来,应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作为交付面积的标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就规定为产权登记面积,而其第45条第4款规定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实务中,上述规定很难执行。如开发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政府工作部门效率低下而长期拖延等现象较为严重,致使小业主在入住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可能无法领到产权证,这样就很不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以得到合法保护。
基于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产权登记面积”概念,仅叙述为“建筑面积”,实务中常以测绘结果表作为建筑面积的合法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测绘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测绘单位操作规范,产权登记证所登记的面积就以测绘成果表所记录的面积为准。此外,该规章还在第17条规定,买受人对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这种做法比较实际。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商品房面积误差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家在临沂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邮箱:4053691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