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购买新冰箱不制冷 卖家与买家各执一词

2014年03月11日 11:47
2014年1月底,为了盛放春节时购买的食物,王先生在市区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款新的某品牌电冰箱,却不料因电冰箱不制冷弄得春节也没有过好。在这期间,售后服务人员上门修理3次,现在才能勉强使用。修理过后,售后服务人员称冰箱不制冷是由于王先生使用和搬动不慎造成的,不属于“三包”范围,要求他支付200元“换件成本费”。王先生感觉不能接受,明明是产品出了问题,经营者反倒说是自己弄坏的。冰箱不制冷到底是何原因,对此,双方各执一词;王先生疑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表示:现在适用的还是1993年制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商品“三包”期间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哪方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彭海律师称,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届时经营者应举证证明该电冰箱不制冷的瑕疵原因,如不能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就应无条件修理或更换。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于王先生的疑问,彭海律师建议其与商家加强沟通和协调,如协商不成,可待3月15日新法实施后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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