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5年可买在青岛已实行

2014年04月02日 11:17
来源:中国山东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而我市早已出台类似政策。

3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据分析,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早在2012年11月,我市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租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租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拟将公租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适房5年内可否出售?

如果因为治病或其他重大困难,经适房能否在5年内出售给政府或他人?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王育生表示,依据我市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可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市民,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市民买房屋及家庭的具体情况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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