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政公积金再松绑 青岛购房者还得等等

2015年08月07日 16:06
来源:半岛都市报
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公积金新政策,提出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再次松绑。但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受公积金可贷额度紧张所限,暂不会调整公积金政策。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涉及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目前刚刚收到省里的文件,正在根据省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据介绍,依据省里的新政策,提高贷款最高限额、推行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等政策,青岛已经在省内率先实施。
“省里指导意见,主要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也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该负责人说,但近两年来,青岛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据悉,下一步岛城将根据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比较新政策与青岛地区政策差异
新政一
连缴6个月可申请贷款
意见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青岛: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新政二
首套房最低首付仅3成
意见明确,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青岛:购买新建住房首次申贷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首次申贷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房龄10年(不含10年)以上的,房龄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对于想使用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购房者,需要在结清首次贷款并满5年后,才能申请再次贷款,且首付比例最低为60%。
新政三: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解锁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
青岛: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20倍计算,同时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新政四
商贷可转公积金
《意见》还释放出一大利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受政策调整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青岛市的住房成交量急剧增长,由此导致公积金贷款和购房提取金额大幅度攀升,资金压力加大,在这情况下,不具备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条件。
新政五
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公积金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青岛:在提取条件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本报记者 王爱科
还有哪些值得关注
1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2 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 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4 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5 将目前执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同时设置“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应及时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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