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后房屋验收时,李某并未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便办理交房手续,搬进该房居住3个月后,李某发现墙面开始渗水,卧室的墙面已经浸透,并有大量的发霉痕迹。李某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开发商认为房屋已经交付3个月之久,且交付时质量验收合格,其不应承担维修的义务。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该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依据该规定,李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需要结合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对你的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最后要明确房屋是否超出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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