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和名居开发商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5年09月14日 11:19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解某提供怡和名居项目情况表一份。
证实:已网签和备案房屋的销售情况。
(2)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解某提供怡和名居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后销售的档案表。
证实:2013年6月22日至2013年9月6日,将储藏室销售给李敬东等80人,得销售款2054365元。
(3)高照兰提供公司付款、支出、付高额利息等明细表。
(4)高照兰提供储藏室、6号楼部分销售款的资金流向统计表及相关凭证。
(5)李某乙提供房屋订购协议及交款单据。
(8)刘迎建提供商品房订购协议及交款单据。
(11)临沂市房产局提供怡和名居房屋信息表格一宗。
证实:相关房屋、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冻结情况以及网上签约、备案情况。
(12)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孙某寄件回单。
证实:证实孙某已收到该邮件。邮件显示寄件的内容包括民事裁定书、证据一套。
(1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书。
证实:冻结孙某、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1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实:要求临沂市房产局查封怡和名居相关房屋和地下室。
(15)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邮件回单、(2012)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法院要求临沂市房产局查封怡和名居1-6号楼-1层及相关房屋。
(16)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山区人民法院等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宗。
(17)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信息验资报告书等材料一宗。
(18)范某、刘瑶瑶、赵丽丽、潘恩坦、刘芬、孙成泉、高印聚、刘鹏、郝国伟、孙鲁蒙、杨蕾、孙士军、李韶辉、房坤三、王洪兰、李文美、高云翔、王文花、曹庆帅等19人提供购买储藏室协议书及交款单据。第四卷及补充材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解某的证言
证实:我们公司的法人叫孙某,我在我们公司是销售经理。公司房间销售主要由许锦梅负责。我主要是配合她工作,我有什么情况跟她汇报。她是公司股东。
开发商老板叫孙某江苏常州人,我们公司主要开发了六栋,278户。六栋住宅楼共278套,已销售192套。其中正常销售135套,融资抵押后又收取57户购房款14019113元。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后销售80套,收款2054365.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36套,收款3391000元。13户认购金850000元未退。总合计20044478元。融资抵押的意思是公司借钱融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我在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是销售经理,公司的法人叫孙某,我主要负责和销售公司的工作对接,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销售公司找我联系,我再给老板孙某汇报。
我们公司的房产销售流程,首先进行广告宣传,根据客户的数量和客户的心理价位,由销售公司制定价格报老板孙某审批,老板同意签字后按照此价格进行销售。房款由财务收取,分别到公司账户和老板孙某、孙广元个人账户。
已建好的五栋住宅楼共257套(4号楼未建),已销售192套。其中正常销售135套,融资抵押后又收取57户购房款14019113元。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后销售80套,收款2054365元。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36套,收款3391000元。13户认购金850000元未退。总合计20044478元。
融资抵押后又卖出、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后销售、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这些当时卖的时候是老板孙某决定的。
融资抵押后又卖出57户、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后销售80套,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36套,这些当时卖的时候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购买人,是老板孙某不让我们告诉他们的,因为告诉他们以后,他们肯定不会买的。融资抵押后又卖出57户当中6号楼的、103、102、501、601这四套房子早已在房产局备案卞婕、林芯宇、林业三人的名字,6号楼的101被法院查封,这个情况孙某知道,也是他让我们卖的。
当时公司资金紧张,老板孙某说没关系,卖了以后他会把钱还给融资的人,把房子解出来,主要还是为了钱。
我们公司的房子在房产局备案、签约,法院查封、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我和销售公司知道,但是老板孙某让卖,我和销售公司也没有办法。
2012年9月19日将6号楼601室卖给了毛琳,总房款812971元,已收取房款243971元。2013年8月20日将6号楼103室卖给了张靖舒,总房款671860元,已收取房款671860元。2013年8月28日将6号楼501室卖给了路某,总房款870000元,已收取房款870000元。2013年8月25日将6号楼102室卖给了鲁晓华,总房款599000元,已收取房款400000元。2013年8月17号将被法院查封的6号楼101室卖给崔守春(实为李某乙)总房价909295元,已收取909295元,共计3095126元。
公司的储藏室被法院查封后,卖给了李丽等80人,收取总房款2054365元(具体情况见附表)。
公司的80个储藏室是2013年6月22日开始卖的,是孙某让卖的。因为公司缺钱,加上有些客户要买储藏室,所以老板孙某就告诉许锦梅要卖储藏室,2013年5月许锦梅告诉我的,我就就操作开始卖。我首先做价格表,然后找孙某签字,通知客户到售楼处叫定金,最早客户交完定金后,我和李某甲一起在市房管局网上签约系统里查询,发下储藏室无法签合同。
发现后就和孙某汇报,孙某让我查查原因,我就和李某甲一起在房管局网上签约系统里查询,发现要卖的储藏室早已被法院查封了。然后把情况向孙某汇报了。孙某当时讲,你卖就行,我把钱还给人家就能解封,出了问题我负责。
我感觉孙某早就知道储藏室被法院查封。一是我从他当时的表情看他早知道,二是2013年8月左右,许锦梅对怡和名居被查封的情况,让我在网上核对,其中就有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常州市法院查封的情况。
在房产局备案的四套房子孙某知道,也是他让我们卖的。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和解某一起到法院查询,发现储藏室系统里不能签合同,解某就去给孙某汇报,后孙某找我了解情况。证实的经过和解某的证言一致。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山东海联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我主要负责“怡和名居”房地产的销售。
我们属于甲方(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聘请的销售公司,我们只负责该公司的房产销售,也就是负责接待客户,和客户谈成以后有客户到甲方财务交钱。具体由甲方的销售经理解某负责跟我们联系。
我们是2013年2月27号开始的,当时的合同时间是到2013年7月30止。
我们主要销售了“怡和名居”小区的2、3、6、(6号楼只买了几套)号楼的主房和该小区的储藏室、车位。我不知道该小区的部分房产被法院查封了。
我们负责销售出的这些房屋和储藏室、车位,都是老板孙某跟我们说这些能卖我们就卖了。因为所有卖的这些房屋、储藏室、车位都是孙某让我们卖我们才卖的。我们卖这些房产都是孙某亲自告诉我们的,因为卖房之前孙某都要亲自给我们开会,就房产的价格和优惠程度开会和我们讲的,所以也就是他亲自告诉我们的。
刚开始我们不知道,孙某都瞒着我们,后来我也听客户说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当时不信。到了2013年的8月份有些客户到我们销售部拿着自己到房产局查的手续,这时候我们才知道客户讲的是真的。
(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做会计,我是2012年4月份开始在那里工作的。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是孙某,现在主要在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北京路与沂蒙路交汇处西100米路南开发的小区怡和名居。小区开发手续五证齐全。
我们公司将法院查封的80个储藏室卖给刘芬等人共计
2054365元,这些钱我们公司都收到了。这些钱的支出情况,2013年6月26日付临沂福瑞钢材款117643元,6月27日还款李彦红100000元,6月26日付律师事务所民代费80000元,2013年7月2日付部分职工工资64000元,付济南金盾公司陆宝中水电工程款200000元,付河东圣福源元冉翔翔款120000元,2013年7月4日付王菲(打入郭庆江账户)业务咨询费150000元,2013年7月5日付陈惠明款13000元,2013年7月6日付安秀国90000元,7月10日付陈惠明56000元,7月10日付临沂福瑞钢材款293111元,7月11日付周国锋200000元,7月10日付临沂东亚建筑公司工程款459700.61元,8月6日付安秀国90000元,9月7日付河东圣福源冉翔翔20000元,合计支出2053454.61元,余额1092.39元用于零星费用支出,详见我提供的明细表和银行的转款凭证。
李彦红、冉翔翔、安秀国、周国锋、陈惠明,这五个人的钱是还的高利贷。都是公司老板孙某让支出的,公司的一切支出都由他安排。当时我们公司资金紧张所以才这样卖房,这些钱为什么不解除备案而还高利贷只有老板孙某知道。
从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看孙某是没有能力为一房多卖的52户已签约、4户已备案、1户法院查封的房产解除、备案和查封。因为现在公司财务没有任何流动资金来支付上述房产,再说剩余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也不能卖房子了,公司目前没有任何的来钱项目。
这个项目如果有人接盘或孙某出来融到能运转的资金还有救。
(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在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前期的开发手续和工程建设。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孙某,现在主要在兰山区南坊街道北京路与沂蒙路交汇西100米路南开发的小区怡和名居。小区开发手续五证齐全。
这个小区现在还有一栋半楼没建完,其它都建完了,前段时间停工了。拿到预售证的开始卖了,1、2、3、6号都开始了,4、5号楼还没开始卖。
现在卖多少了,房款怎么交我不清楚,对钱款上的事,公司规定我都不能过问。
公司销售人员主要有许锦梅和解某,还有就是售楼员,财务上有高某,田梅(已经不干了),王丽华,小孟(不干了),还有不知道叫什么。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我想买套房子,就到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在南坊开发的怡和名居看房,后经过售楼处的一个叫吕晓兰的人(她的手机号:182××××4880)介绍,后来经过销售经理陈某介绍找到解某,解给我打折9.7每平米接近7000元的价格,于2013年8月17日交定金50000元(当时规定5万抵7万),交款后于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怡和名居商品房订购协议”,我购买的房产是该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该房产总价值929295元。到2013年8月30日交房子全款的时候我有事,就让我姐夫崔守春给我交了909295元。后来我多次去催要,他们一直说房产局的系统在更新连不上网,一直拖着。
直到最近我听说那个小区好多人买的房子是假的,我就到售楼处找负责人解某,他说他说了不算,后来我又到临沂市房产局查询发现,我买的这套怡和名居项目6号楼1单元101室已于2013年7月26日被江苏常州医院因为“常州亚帮骏马建材公司”欠款2835万查封。2013年9月4日此房又被河东法院因为欠赵长才500万查封。我这才发现我被骗了,所以我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我的款第一次50000元刷卡,第二次也是刷的卡,刷到开发商老板孙某账户909295元开发商老板叫孙某江苏常州人,他对象叫许锦海、也是江苏常州人。
(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30日我在临沂红棕榈公司在南坊开发的怡和名居购买楼房一套,我这套房子已在房产局备案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13年7月该小区一个叫田波德销售人员给我打电话说,小区开始卖储藏室,完了就没有合适的了。我就于2013年8月7日到财务交26966元,购买2号楼-1010号储藏室,并和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现在他们的工地停工了,我买的储藏室到现在也没有在房产局备案,我们才发现被骗了,所以我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9)刘瑶瑶、赵丽丽、潘恩坦、刘芬、孙成泉、高印聚、刘鹏、郝国伟、孙鲁蒙、杨蕾、孙士军、李韶辉、房坤三、王洪兰、李文美、高云翔、王文花、曹庆帅等18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9月,在怡和名居购买储藏室的经过,均证实交上房款并签订销售协议后发现储藏室已被法院查封的经过。并提供和红棕榈公司签订的购买储藏室协议及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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