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政府出台《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种情况予以约谈。
约谈办法是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办法》,各县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六)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或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据了解,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被约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记者付茜 实习生张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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