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天津市住建委等三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按照要求,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该《通知》明确,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根据商品房合同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
《通知》提到,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并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若监管账户的银行实际余额与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查找原因,及时纠正误差情况。
《通知》提到,各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保函业务。对于已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赔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监管银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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