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同床异梦”
“一些房价涨幅很高的城市,最担心改革会影响当地的楼市。”一位参与地方改革研究的专家表示,如果看到上海、重庆上报房产税试点方案,就得出地方对改革态度积极,那是误解。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实际的覆盖面很窄,仅仅是针对少数高端房产。
如今,多数社会公众的理解,政府对居民住房征税的目的是要压低房价。的确,这是中央政府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目标之一。而这一中央政府默认、社会公众一度渴盼的目标,恰恰是地方政府很大的担忧。
将税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这是财税部门推进税制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房地产税收的改革,更是将改革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中央决定对居民住房征税,主要目标是完善分税制,给地方以稳定收入来源。但改革启动不久,从2005年开始,在房地产税收调控房地产市场方面,政府赋予的期许日益升温,频频动用多个税种调控楼市。以致社会公众误认为,目前政府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其目标就是为了压低房价。
对住房征税会调节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但是,并不能确定征税必然会带来房价下降。税收增加会导致成本上升,成本影响价格,但成本不决定最终价格。
2005年6月以来,为调控楼市,政府频繁调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政策,但楼市走势坚挺依旧,税收调控效果差强人意。
2010年上半年以来,中央政府开始刻意弱化公众用税收调控房价的期望,开始强调房地产税并非针对房地产市场,而是完善税制改革,为地方提供稳定的财源。
1994年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后,优质税源基本划归中央,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中也是中央占大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是否征收的只有筵席税和屠宰税,但地方早已停征筵席税,屠宰税也鲜有地方征收。
目前,中央政府财力雄厚,而基层地方政府税收日渐萎缩,不得不走向依赖土地出让的“土地财政”,由此产生种种弊端,被人们诟病和抨击。贾康认为,地方税收体系改革,在西部需要资源税,东部地区则需要房产税,并使之成为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
财政部税政司综合处处长周传华也公开表示,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比较低。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920.97亿元,房产税完成803.64亿元,两个税种合计占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仅5.3%。
然而,中央政府旨在为地方提供稳定财源的房产税,并未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经过这几年房价飙涨,多数城市政府官员已难以接受房价下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除重庆、上海申请试点,更多的城市对居民住房征税持谨慎态度。
本刊记者了解到,杭州市已对所有房产进行了评估,基本具备了征税条件。但杭州市政府担心开征房地产税会对当地楼市产生较大冲击,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多有犹豫。
此外,近年来以调控楼市的名义,政府在住房交易环节征收的税收上升至10%左右,再在保有环节征税,很可能会带来房主的反对。
安体富告诉本刊记者,土地、房产都是不断升值的,房产税对地方政府是一个稳定的不断增长的收入来源,长远看这个方向并没错。但是,这一税种涉及到千家万户,有地方政府担心,先行试点会导致市民的抵触。
不过,地方政府担心征税导致房价下降可能有些多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研究员熊鹭在财新网撰文,举例证明了征收不动产税,并不必然有效抑制房价上涨或平抑房价波动。
熊鹭称,英国的住宅税/市政税征税对象是居民的住宅,征税方法是把住宅按照市面资产价值分为八类或九类,征收数额不同的税金,从1993年至今,英国房价仍然出现大幅增长。同样,美国各州早已普遍征收不动产税,但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1997年至2006年美国房价仍上涨了57%,其中2000年至2006年就上涨43%。而2006年以来美国房价则大幅下跌,波动较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近期的一项实证研究显示,房产税开征与房地产价格为负相关,房产税开征会使房价微量下跌,但由于税收的本质使得房产税在房价供求方面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中长期看,开征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有限。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也在微博上表示,影响房价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土地的供应,二是货币政策。无论房产税开征或是不开征,和前面两个主要因素相比,影响微乎其微。
另外,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房产税的税率不会很高,而且征管难度较大,相形之下,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流转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相对比较简单,来得快”。
以北京为例,2009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8.4%,市级财政主要收入来源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幅分别为24.3%和54.5%。而杭州,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更是在50%左右,2010年财政预算中,土地出让金的增速高达76%。
目前,丰厚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逐年上升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在保有环节征税的积极性因此大打折扣。
财税专家建议,对居民保有环节征税,必须同时降低政府对土地出让的依赖,并大幅清理各项收费,降低交易环节税收比重。
“征收房地产税,仅凭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积极性是不够的,必须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一位参与改革研究的专家称,房产税征收需要收集全国各地的土地和房产等信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作为国家部委,没有能力掌握这些,只能通过税务部门去争取地方政府的配合。
安体富建议,在房产税的征管上,可以给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在中央统一设置税种、修订税法、确定税率区间的基础上,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税率、免征额、税收优惠等。同时房产税收入归县市级基层政府,省级政府不参与分成。
暗争评估权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改革方案,无论“修旧”还是“立新”,计税依据都将按评估值征收。几乎所有参与改革研究的专家称,“评估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
在1986年版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于不出租的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则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