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住房用地供应
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严查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强化商品房咨询、营销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被约谈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县区政府负责人。
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