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2点,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济南市民边女士购买了一套绿地新里卢浮公馆 (论坛)商品房,开发商为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后来因信用卡欠交10元年费,银行拒绝其贷款要求。边女士于是决定单方解除购房合同,但开发商要求边女士缴纳的违约金两个月内由3%提至10%,她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对其提起诉讼。
开发商变更违约金俩月提高7%
2011年8月14日,在绿地新里卢浮公馆小区,56岁的边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106万元的房子,当天与开发商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边女士说,当天,她向开发商缴纳定金3000元,8月15日又缴纳9.7万元。“在签合同的全过程中,销售代表没告诉我违约金的具体数目,只说:‘如果开发商催缴房款,就交上来一点,一般不会出现违约这件事。’而且当时我签的合同里有主条款和附加条款,那名销售代表没向我说明附加条款,我以为只有主条款,就签字了。”
边女士的购房合同是合订在一起的合同,分主条款和附加条款。主条款中的违约金为购房总额的3%,补充条款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因为原告违约要承担购房总额10%的违约金。
后来,因边女士未能贷下款来,只得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2011年11月17日,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锦天城 (论坛)事务所向边女士发出律师函,让边女士缴纳3%的违约金并解除购房合同。边女士说:“今年1月,我去开发商那里追讨剩余的近7万元时,对方告知违约金比例是10%,需要补交。两个月时间,违约金就提高7%。”
未交信用卡年费失贷款资格
边女士与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购房合同后便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告知,因她丈夫的一张信用卡没缴纳10元年费,造成不良记录,银行拒绝她的贷款申请。“那张卡没用过,是银行一推销卡的工作人员给的,一直不知道没交年费。没法贷款,我们才解除合同。”今年1月,边女士委托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修军,准备将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曹修军认为,开发商应告知边女士购房合同还有一个补充协议。“该购房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主条款后又添加附加条款,加重了原告违约赔偿。边女士贷款办不出的原因是其对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此合同不履行是基于原告配偶的不良信息,边女士并无主观过错,也是她所不能左右的,法律上应视为情势变更,并非基于主观过错导致违约。”曹修军还发现,开发商不光违约金上变戏法,盖章上也变戏法。“当时我们清楚地看到,购房合同上并未盖绿地公司的公章,我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现在开庭了,购房合同上面竟有他们公司的公章了。”边女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