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代理律师称“一切按合同履行”
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说,边女士签了该合同,就代表其本人认可该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边女士一直以“不识字”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且作为买房人一直强调是由另一人的银行信用问题导致不能贷款,他们怀疑其买房动机。“原告将贷款办不出归结为丈夫的不良信用记录,但买房子的是原告,应由原告贷款。原告没有工作,却承诺贷款,主观上属于恶意过错。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如果因为原告违约,可以完整引用补充条款附件规定的10%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10万多元,被告坚持按照合同执行,不同意调解。”绿地方面的代理律师说。
是否格式合同为此案关键
据悉,此案判决的关键在于购房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相矛盾的地方,合同订立方应对每个矛盾点给出合理解释,不能将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案件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及是否是格式合同,不方便做回答。”审判该案的相关人员说,《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任何一方购买大型商品,都属于双方共同资产,银行有理由调查其丈夫信用记录。银行贷款也要考虑风险性,原告的不良信息记录可能只是银行拒绝贷款原因的一部分,其职业、年龄都是银行评判贷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