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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19日报道了山东济宁祝女士1500元取暖费欠了两年后,因要交滞纳金,取暖费竟变成8000元一事。许多读者对此纷纷反映,这种情况在山东省很多地方存在。
19日,记者对全省十几个市调查了解到,对拖欠取暖费的处理方式各地做法不一,多数会有滞纳金,但标准不一,还有少数市无滞纳金一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目前执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是2007年施行的,并未对取暖费滞纳金做出规定。在这一省级办法的基础上,各地又相继出台市一级供热管理细则。
省物价局人士则表示,省供热管理办法中要求,“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也就是说,如果用户未能按时交费,供热企业可以就违约订立处罚条款。
据介绍,我省各地在市级供热管理办法中,对逾期不交纳热费的用户,多数都有加收违约金的条款。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并没有修改供热管理办法,取消滞纳金的意向。各市有此想法的也不多,准备叫停此项费用的济宁很可能会成为我省首家。
各市滞纳金收取情况
济南、青岛、淄博、威海、菏泽、德州、泰安、济宁等市按天收滞纳金最低1‰,最高5‰
据济南市供热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李先生介绍,除了取暖费不按时交纳会产生滞纳金之外,报停费、管道占用费如果不及时交纳,也会产生滞纳金。收取标准是每天3‰。
青岛不少供热单位都要求用热户在11月15日前交纳供热费,从12月31日以后开始,将对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
淄博9月1日-9月30日交费的用户按供暖期热费的3%给予优惠,11月15日后逾期交费的用户将按所交费用总额的3‰/日收取滞纳金。
威海规定,经催交后用户仍未交纳供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停止供热,直至其交纳供热费为止。按照规定,每延期一天所产生的滞纳金为总交费额的1‰,每天系统会自动生成数据。
菏泽目前享受到集中供暖的小区约100个,其中十余个出现了未按时交取暖费的情况,尽管热力公司与这些小区在供暖合同上约定了3‰的滞纳金,但截至目前没有真正执行。
德州市内各供热公司关于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不统一,德州热力公司的标准是:逾期未交费的按每日欠费总额的5‰收取,济宁也为5‰。
泰安城区热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采暖期,公司都会和住户签订供热合同,其中设有供暖费未及时交而需要交纳滞纳金的条款,标准是千分之三。
潍坊、滨州、东营、日照等市只催收取暖费不收滞纳金
潍坊市的《供热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关于供暖滞纳金的规定。据供热管理相关部门介绍,潍坊市各大热力公司基本选取在供暖正式开始前,就收取供暖费的方式。若市民仍不交纳费用,热力公司会给这些用户停止供暖,催收取暖费,但不收取滞纳金。
滨州规定,取暖用户在本季供暖开始之前上交供暖费用,不上交者则意味着本季放弃取暖,热力公司将不予供暖。所以滨州目前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东营市供热部门介绍,东营供暖实行预交费的制度,每年供暖季前的10月中下旬至11月上旬为供暖费的集中交纳时间,在11月15日前未交供暖费的用户,将不予供暖。不存在征收滞纳金的情况。
日照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对欠费者只催交取暖费。
济南一市民也遭遇高额滞纳金 暖气一天没用已欠两千多元
济南市民徐先生告诉记者,他没用暖气,不仅要交管道占用费,前段时间还被催交远远高于占用费的滞纳金,让他难以接受。
徐先生反映,他2008年在济南市中区欣都苑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没有入住,也就没有开通暖气。但每年还是要按取暖费的一定比例交暖气管道占用费。这让徐先生很不情愿,而今年4月份他家门口贴出的一纸催款通知就更让他窝火了。“本来这个占用费每两年交一次,我记得好像2010年已经交纳过一次了,当时是不到1000元,可是这张催款通知单上要求交纳的金额竟然达到了3000余元。”
徐先生跟供热公司一联系才知道,原来除了管道占用费之外,又因为他未按时交费,多了个滞纳金,滞纳金累计已两千多元,远远高于占用费了。这让徐先生难以接受,因为他觉得自己并没有故意欠费不交。
对此,济南市供热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李先生说,收取滞纳金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目前,济南市对取暖费滞纳金的收取也没有设定上限,济南市还没有取消滞纳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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