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房产税扩大最大的可能性是在十八大之后(3)

2012年10月19日 15:46

    这样一些基本观念说了以后,我还想回应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了解到很多人都在说,房产税的法理依据方面是不是应用上,我简单的说一下,第一点就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这个税和租的性质不一样,他们之间可以形成并行不悖的关系,有人说这不是重复征收吗?确实存在重复的问题,我们的税制是多次征必然就有重复,只是重复的合理与否的问题,而不能说整个的政府征收的是义务税,这不可能,这是一个现代的税、租和其他收费等等合理的分流归位,再形成一个合理协调的关系。第二有人说如果接受前面这一点,我不能接受原来买的房子了,你推出新的税收调节以后,房价下了一个台阶,我这个心理是不平衡的,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你如果有了一个普遍征收的税务环节以后,土地批复环节不会动辄就吵成一个天价,我们就是老房老地老办法,新房新地[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新办法,我们的社会保障叫老人、中年人、新人,这是三种方向,这是中国改革方案中提供的一个借鉴的。

    第三个,中国的所有城镇土地进入开发的都是国有,人家搞的房地产税是私有权基础上的征收,我这个地是国家的,你征什么税啊?我认为这方面实际上要谈两点,国有土地的税收对房地产使用权的所有者,从国际经验和我们改革实践来看都是没有一定冲突的,比如说国际经验英国,比如说香港,房地产税可以有私有的、公有的一视同仁全覆盖,英国分为中央政府持有的,地方政府持有的,私人持有的,无条件持有的就是私有的,另一类分为契约持有,我可以契约持有他,在英国地区持有最长的可以长达999年,无论是什么样的区别,可以有所区别,但是这个税全覆盖毫无疑义的。国有企业上交跟其他的企业一样的所得税,那么按这种逻辑来分,我这个企业都是国家的,你跟我要所得税,那不是自己跟自己较劲吗?那时候意识到要搞商品经济,必须放在一样的环境里去,你这个企业产权是国家的,但是你有相对独立的运营机制,需要有税的调节,我们现在同样的道理,虽然终极产权是国家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具有独立的利益,根据需要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程序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这是我来说应该提到的两点相关分析依据,还有一个房地产税的管理问题,不多说了,有人说这个税复杂得不得了,中国人要学会一百年以后再说吧,我们物业税已经有6个城市扩大到10个城市,它相关的所有的管理都已经在计算机程序里软件化,都可以在这方面通过一定的人员培训,在操作方面相对顺畅的来实施,工作方面进一步的参与优化调整是必要的,但是没有方案。

    最后一点我们还有一些复杂的东西,中国的小产权房等等,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要解决起来比较棘手,但我认为它不足以引出一个结论说因为有了历史的问题,中国的税制改革问题就无法推行,不是这样的,我们要化解原来的小产权房等等的历史遗留问题,而整个的大方向、大逻辑,我认为仍然是可以清晰的认知的!

(著名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于2012城市观点论坛成都行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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