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2017年01月12日 14:06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为全面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国、全省人大、政协“两会”的顺利召开,确保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区域500米范围内及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输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重点防护区、旅游景区(点)、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棚户区、建筑物门窗洞口、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已经许可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
三、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在居住建筑,有人员停留、物品存储的建筑、构筑物的房间、楼道内给低速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在居民区、生产作业区等的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上停放车辆、设置路障、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严禁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
八、严禁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九、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广大居民应当自觉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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